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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题: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文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8-07
主题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查处文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文安县城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文安县城管局引入共享电单车项目管理工作中,于2022年6月,以公开招标方式引进1家运营商,签订《文安县城区范围内共享电单车运营项目服务合同》,运营期限3年;合同到期后,于2025年10月,以公开比选方式引进2家运营商,分别签订《文安县城区范围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期限3年。另查明,文安县城管局开展上述比选活动的依据是《文安县共享电动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引入2家运营企业”。

文安县城管局实施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进入该县城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客观上限制了文安县城区范围内共享电单车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妨碍了该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6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文安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文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文安县城管局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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