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同时办理减资和股权变更业务,具体事项办理流程建议您详询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局。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处
您好!《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回复部门:法规处
您好!请您依据最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行业表述。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处
您好!已与留言人主动取得联系,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答复。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于是否从事食品经营,具体从事什么经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确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回复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处
您好!已与留言人主动取得联系,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答复。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备案请详询商务部门。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处
您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7号令)第九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大学申请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应根据其经营性质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回复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处
您好!请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在网上申报。行政许可大厅电话:0311-66635262。具体条件请查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