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制作凉皮的个体经营者,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30平,已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依据冀食安办(2019)13号中“原来无固定经营场所,按地方政府要求就行划入沿街门店或商场超市内租用场地经营的食品小摊点,可视为《条例》规定的“其他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参照同业态的食品小摊点进行备案和日常管理”办理)。该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摆放有3张桌椅,当地市场监管局以小摊点不可提供就餐场所为由让经营者办理小餐饮登记证。请问持有小摊点备案卡的个体经营者是否可以在经营场所或区域摆放桌椅。是否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回复信息:您好!已与留言人主动取得联系,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答复。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回复时间:2021-03-30 14:20]